2013年11月25日,冷雨停歇,阳光明媚,学校迎来了本科教学合格评估。八时许,在图书馆一楼会议厅举行了专家组见面会。市委市政府很重视,张剑飞市长和夏建平副市长出席了见面会。学校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正处于从精英化向大众化、普及化过渡的阶段。近年来,高校的快速扩张喜忧参半,甚至忧大于喜。教育事业和人才培养质量等出现了许多问题。本科教学合格评估的目的在于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办学水平,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
教育部推出评估工作的初衷是好的,对促进高校管理和发展也有一定的效果。拿我们学校来说,近几年,为了迎接评估,在教学环节管理、学生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教学条件完善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对高校进行评估和认证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国外的评估方式各种各样,有些是教育主管部门出面评;有些是由独立的中介机构来做;有些是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民间机构来做。以美国为代表的通过认证(院校认证和专业认证)来评估高等教育质量的认证模式一般由民间的社会中介机构来实施,其设有一套认证的较低标准,只对高校的办学理念、教学、科研、服务等方面做出引导性的要求,以此判断被认证高校是否具备通过认证的最基本的条件。以英国为代表的院校审核(Institutional Audit)模式是近年被普遍看好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模式。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QAA)对英国高等院校展开的院校审核,是一种类似财经系统的财务审计方式。以法国与丹麦为代表的由政府组织实施高等院校质量评估的政府评估模式,一般在政府机构中有专门的评估组织,评估活动经费也由政府提供支持。以日本与荷兰等为代表的自我评估模式主要以高校自身为评估主体.由高等院校内部人员通过各种评估手段和方法在校内对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方面进行评估。可见.对高校进行评估虽然方式方法不同,却是寰球各国通行做法。
高校评估有法律依据。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4条明确指出“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评估制度”。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4条也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2003年,教育部依法制定了((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在这个计划中明确提出实行普通高校教学工作评估制度。
前几年,由于评估主客体的自身因素以及社会舆论环境等影响,使得2003—2008年这一轮评估存在一系列问题。譬如,缺乏分类指导,指标体系相对单一,高等教育发展的多样化趋势与评估标准的单一性之间产生了矛盾;评估结论设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诱发了一些地方政府和高校把评估等级的好坏当作政绩,不顾条件和基础,盲目追求“优秀”等级,导致一些弄虚作假、形式主义现象的发生;一些非评估因素干扰也较多,如:过度接待,请客送礼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在人们心目中造成了负面影响。
后来,教育部出台了改进和完善教学评估工作的措施。譬如,注重分类指导,按高校定位和发展状况分为不同类型进行评估,对新升本的院校只搞合格评估;加强指标体系的研究;统筹管理,改进评估方法,减轻学校负担,从制度上保证评估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避免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评价性结论宜粗不宜细,就分“通过”与“不通过”两种,再辅之以红黄牌;解决接待费问题,评估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央财政全部解决,不要由学校和地方自行安排,杜绝弄虚作假以及寻租行为的发生,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和权威;不断加大对院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的评估力度等等。
评估工作今后发展的方向应该是,从现在单一专家进校评估形式转变为以学校自己评估为主、专家进校评估为辅的方式。学校要建立一套自评机制,并成为一种常态。高校信息全部公开,提高透明度,鼓励社会监督。采取“公布标准一学校自评一社会公开一随机抽查一奖励责罚”的评估模式。常态检查、不提前通知,避免作假。同时国家应选择或培育一批中介机构来进行评估,政府可购买评估机构的服务,减少或避免非学术评估因素影响评估工作。
高校评估工作的实施情况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中长期发展大局。对于监督和促进高校的发展、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切实改进,努力做到科学化 、合理化、制度化。
(本文作于201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