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霸权是指技术发达国家利用其在技术领域中的优势地位与他国建立的一种不对称关系。在国际关系中,技术水平日益成为决定一个国家国际地位的重要标志。为保持技术领先地位,技术霸权国对可能威胁其技术优势地位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技术遏制。这样,那些被社会承认起首获得了某项技术或有“权”占有某项技术及控制技术转移或传送途径的行为体,就被赋予了某种结构性权力。只不过与其他权力来源相比,技术霸权的影响更具有隐蔽性,也更容易被忽视和低估。
对美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美国的国内经济政策,更是维护技术霸权地位的重要工具。虽然美国在全球经济中的竞争力有所下降,但美国是国际上不少核心产业、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的发源地。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标准制定、保护能力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所以,美国在立法上竭力将其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上升为国际规则,在实践上对新兴经济体的高新技术产业进行垄断和限制。与贸易及投资的全球化趋势相违背,特朗普政府对华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进一步强化,对双边关系乃至寰球经济和全球产业链深度融合产生的负面影响日益明显。
一、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及对国际制度的早期参与
知识产权的出现是知识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不断提高的标志。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是经济增长的源泉,也深刻改变了寰球经济发展的格局。作为一种无形资本,技术已经融入全球价值链的每一个环节中。正因为如此,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往往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相关。
(一)美国是最早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之一
美国的锻造者在1789年宪法中设置了“专属权”(Exclusive Right)条款。美国宪法首要条第8款强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家对其著作和发明在限定时期内的专属权”。在此基础上,美国在1790年颁布了寰球上首要部现代意义的专利法和版权法,以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1836年美国《专利法》颁布并实施后,专利局也得以建立,专利制度作为一项财产权制度在法律中正式确立。此后,包括专利和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美国政治和经济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业革命加快了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化的步伐,并最终完成了知识产权保护从“特权”向“法权”的过渡。“爱迪生发明传奇”的出现成为美国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转折点。1868年,爱迪生获得美国首要项专利授权。此后的60多年里,爱迪生除了获得美国1 093项专利授权外,还在寰球其他34个国家共获得了1 239项专利许可。技术进步和专利发明成为支撑美国经济迅速崛起的力量。正因为如此,美国的知识产权政策开始领先于全球,成为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参考标准。也正是从这一时期开始,知识产权问题成为美国对外经贸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美国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20世纪70年代,始于发达国家的经济衰退席卷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在此背景下,1979年,美国总统卡特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一项国家发展战略正式提出,其实质是利用美国长期积累的技术成果,在新一轮技术革命的推动下巩固知识产权优势,继续保持美国在全球经济中的技术优势地位。这一战略提出后,美国对原有的知识产权政策进行了大幅度改革。首先,美国不断强化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广度和深度,对本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进行大幅度修改。无论是在保护范围还是在保护力度上,知识产权政策的保护功能都得到空前强化。其次,美国还加强了创新成果转化方面的立法,促进了政府与知识产业界的密切合作。美国先后出台《拜杜法案》(Bayh-Dole Act)(1980年)、《联邦技术转移法》(Federal TechnologyTransfer Act)(1986年)、《美国发明人保护法》(American Inventors Protection Act)(1999年)和《技术转让商业化法案》(Technology TransferCommercialization Act)(2000年)等。这些法案为高校、研究机构和实验室在专利申请、技术转移、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等方面产学研合作活动的开展排除了政策障碍。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拜杜法案》是其中较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案。这一法案允许大学、非营利性组织和小企业保留联邦政府资助的发明所有权和市场,并允许联邦机构向企业授予联邦政府技术资助的专属许可。在美国的刺激下,专利制度在发达国家不断得到强化和完善,这被看作知识资本主义时代来临的重要标志。再次,确立了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为核心的专利司法制度。1980年美国较高法院一改此前长期坚持的“反垄断、反专利”保守立场,认为垄断正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必然结果。美国于1982年10月1日通过了《联邦法院改进法案》(Federal Court Improvement Act),设置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of Appeal of Federal Circuit, USCAFC)。作为专门负责处理专利上诉案件的全国性、专门性上诉法院,该法院将专利上诉案件的管辖权统一起来,提高了专利审判标准的一致性,从而确立了统一的联邦专利司法制度,大大减少了由于不同法院审理而造成的司法冲突。
(三)美国早期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的进程
首要,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美国构建其域外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础。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扭转了其知识产权弱保护的局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思想在社会和司法实践中都得到了很好践行。最为突出的表现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法院在处理专利纠纷案件时使用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频率明显降低,取而代之的是整个专利制度体系自身稳定性的提高和对创新者提供制度保护功能的强化。在国内产权保护制度的影响下,美国技术专利的申请数量迅速上升,与之相关的商业技术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扩展不仅有利于保护美国在技术领域的“先行优势”(first-moveradvantage),而且还加快了技术创新成果向高新技术产业的转化。
第二,美国曾经谋求借助联合国或寰球知识产权组织等平台达到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如前所述,国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进步加快了美国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进程。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原本主要是以欧洲国家主导的《巴黎公约》为主要内容。受到与欧洲切割的“门罗主义”影响,美国并未参加《巴黎公约》草案的讨论和正式文本的签署,这导致美国长期游离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之外。二战后,随着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其对融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兴趣日渐浓厚,对欧洲主导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现状日益不满。在内外有别的版权法限制下,美国选择支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推动制定新的《寰球版权公约》(UniversalCopyright Convention, UCC)。在美国的努力下,该公约于1952年签署,它显示了美国鼓励本国发明者和公司在国外申请专利和维护技术竞争力的决心。从保护强度来看,这一公约属于美国版权法和此前通过的《伯尔尼公约》的折中,为作者提供的版权保护要弱于《伯尔尼公约》,然而却是美国实施国际版权保护策略、构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开端。此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为美国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平台。
二战后的民族独立运动打乱了美国进一步融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既定路径。随着发展中国家的纷纷独立,已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无法满足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需求,对国际知识产权体系进行变革的呼声日益高涨。同时,美国认识到,已生效的《巴黎公约》并未制定统一的产权保护标准,具体保护措施仍以各成员国内立法为基础,再加上战争和各成员国之间的利益矛盾等因素,国际社会没有形成统一的国际组织来负责《巴黎公约》的贯彻和落实。1967年7月14日,寰球知识产权组织(World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的成立为美国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供了新的平台。美国认为这一组织可以促进各国和相关知识产权组织间的协调与合作,以利于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一个相对平衡、能够为各国所接受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这既有助于经济发展,又能够兼顾私人利益,保障公共利益。从此,美国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心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转移至寰球知识产权组织。1970年4月26日,寰球知识产权组织开始正式运行,美国在其中的地位迅速提高,该组织也成为美国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事务的主导型国际组织。从那时起,寰球知识产权有了统一的国际组织来协调和管理,统一的“知识产权”概念也开始逐步被广泛使用。
从专利局的设立到WIPO的成立,美国对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早期参与反映了其当时构建寰球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构想与决心。
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与美国技术霸权的确立
在全球化大背景下,作为最重要的一种生产要素,技术的创新、转化和跨国转移对全球财富的生产和分配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使得知识产权保护从传统的国内问题演变成影响国家间关系的全球性议题。
寰球知识产权组织正式运行后,美国与该组织的关系经历了一段蜜月期。但是不久之后,美国发现WIPO的运行机制并不符合美国的知识产权利益。由于寰球知识产权组织隶属于联合国,它往往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角逐的政治舞台。发展中国家占据寰球知识产权组织投票权的大多数,他们往往关注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发展、减贫和公共健康议题。双方经常在知识产权保护议题上陷入长时间的消耗性争论,美国甚至一度处于“被隔离”状态,这与美国强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利益诉求不符。此外,寰球知识产权组织经常对相关的知识产权规则做出一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让步。美国所希望的知识产权国际化进程几乎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在美国看来,寰球知识产权组织缺少相应的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因而没有执行力,无法满足美国高水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需求。
(一)在关贸总协定的贸易谈判中推动美国主张的知识产权保护
20世纪80年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发起的贸易谈判是美国强化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转折点。美国认为,与之前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寰球知识产权组织不同,GATT不受联合国运行机制和规则的约束,谈判的主动权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为说服当时的欧洲、日本和加拿大等国支持自己的主张,美国在前几轮回合谈判中极力渲染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强调不尊重知识产权就是破坏国际贸易体系的构建。为此,美国刚成立不久的“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nternationalIntellectual Property Alliance, IIPA)联合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纷纷向欧日等发达国家政府发起游说活动。为争取在乌拉圭回合中把知识产权纳入贸易谈判议程,美国在1986年成立了“知识产权委员会”(IntellectualProperty Commission, IPC),包括辉瑞、杜邦、通用和孟山都在内的13家国际知名跨国公司都是这一组织的成员。该组织成立的宗旨就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促成国际知识产权协议的达成。1986年,“知识产权委员会”先后与英国、德国、法国的工业协会组织就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达成共识。乌拉圭回合谈判正式启动后,“知识产权委员会”的代表,以及美国、欧洲和日本的电器、汽车制造业和制药业等多家跨国公司首席执行官于1988年6月就“GATT关于知识产权条款的基本框架”(Basic Frameworkof GATT Provision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发表联合声明,这一声明奠定了日后乌拉圭回合知识产权谈判的主基调。
首要,软硬兼施,将反映自身利益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纳入关贸总协定贸易谈判。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美国既争取了欧洲、日本和加拿大等多方的强力支持,又各个击破,成功分化了印度、巴西等拒绝接受知识产权议题的发展中国家。美国在谈判中软硬兼施,一方面,通过“关税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of Preference, GSP)拉拢反对者印度,并承诺在农业和纺织业方面让步以换取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妥协;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委员会(IPC)建议对那些违背美国意愿国家的输美产品征收高额关税以示报复。为此,美国政府不惜将国内法运用于国际贸易领域中。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贸易与竞争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这一法案的第1303条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进行了专门限定,其核心是强制其他国家接受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这就是盛名的“特别301条款”。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美国通过国内立法对巴西等国家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了贸易惩罚,这对强化美国技术保护标准在国际范围内的应用发挥了警示作用。在“大棒加胡萝卜”政策的强势进攻和美国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的游说下,美国政府最终将反映自身利益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之中。
第二,推动通过《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乌拉圭回合谈判对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建构的最重要影响就是《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通过。美国利用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弱势地位,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标准上升为国际规范。这一协议明确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内容和期限,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化时代正式来临。之所以说TRIPs的新规则更符合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利益,主要是因为该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推行“一刀切”的模式,统一的标准适用于所有国家和地区。为较大程度削弱其他国家决定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自主性,TRIPs设定了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较低标准,该标准的设置压缩了寰球贸易组织(WTO)成员国依据自身国情制定知识产权法的空间。1995年WTO正式成立,TRIPs的运作也转由WTO进行管理。这样,美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利益诉求就成为所有国家共同遵守的国际规范,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得以正式确立。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化赋予美国利用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先发优势,不断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变革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经济结构调整发号施令的权利,也为美国利用它在知识产权中的优势地位强制其他国家执行美国的保护标准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在寰球贸易组织成立后的10年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案件有34件,美国作为原告的总数案件就达17件。被美国起诉的对象不仅包括印度、巴西、中国、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也包括日本、欧盟、加拿大等发达经济体。
(二)美国试图拓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疆域”
首要,发展中国家的抵制使得美国需要新的手段和平台。与美国提高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要求相反,一些签署TRIPs的发展中国家逐渐从知识产权保护中“觉醒过来”。随着美国承诺的2000年1月1日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过渡期的结束,发展中国家日益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较低标准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影响,宣称“发达国家先行制定一套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然后强加给发展中国家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此后,发展中国家纷纷要求美国等发达国家改变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在此后的多哈回合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屡次提出“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张,美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提议屡次被发展中国家的反向议题所打断。
在世贸组织多边机制受挫后,美国开始探索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疆界。美国认为,盗版技术的升级特别是网络侵权的出现为低成本高效率复制知识产品的“搭便车”行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打击盗版和网络侵权,成为21世纪技术发达国家的一个共同利益诉求。2007年,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宣称美国将寻求推进《反假冒贸易协议》(The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 ACTA)谈判,认为这一协议将会“建立一个全新的、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接受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教训,该协定谈判不仅拒绝了有代表性的发展中国家的参与,而且整个谈判过程和内容对外严格保密。直到2010年11月,这一谈判的主要参与方才对外公布了最终草案文本。美国政府对谈判结果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该协议的签署“将是21世纪有效打击假冒和盗版行为的样板”。由此观之,《反假冒贸易协议》实际上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规定”知识产权保护新标准的过程。
然而事与愿违,2012年7月,欧洲议会投票否决了《反假冒贸易协议》。美国设想的联合欧洲构建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传统路径一时难以奏效,不得不重新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框架。经过一段时间的考虑,美国将目光聚焦在这一时期蓬勃发展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上。
第二,美国借助TPP谈判,试图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新的推动。与WTO多边谈判相比,区域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都有不同程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由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成员国中的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和文莱四国发起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谈判。2009年,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正式加入TPP谈判。在美国的带动下,澳大利亚、秘鲁、越南和日本先后加入这一谈判。2015年10月5日,参与谈判的12个国家在美国亚特兰大举行的部长级会议上就自由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劳工环保标准等广泛领域达成了基本协议。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被参与方界定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较高标准,这种高标准主要体现在对传统规则的改进上。首先,在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上。TPP协定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Dispute Settlement, ISDS)引入谈判议程。其次,在知识产权范围的扩展上,TPP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地理标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TPP对用于商业目的的商标假冒和版权侵犯等行为涉及的刑事程序和惩罚措施都进行了具体规定。再次,为确保TPP缔约方而不是非缔约方成为协定的主要受益者,TPP将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与缔约方是否有资格享受TPP的优惠关税相挂钩。这些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改进提高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分享全球科技进步成果的门槛,强化了美国在全球价值链体系中的优势地位。
上述发展过程表明,在美国的主导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在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向纵、横两个方向发展。这与世贸组织所设定的知识产权制度原则、规则及平衡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利益的目标相悖,体现了美国利用技术霸权固化其技术优势地位的利益诉求。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