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孩子的监护权,美国的法律条文是这样规定的
来自:AnnieLong 0 0 2017-03-10
美国19世纪末期以前,已婚的父亲对孩子拥有监护权,并可以控制孩子的婚姻。到了19世纪到20世纪之交,母亲被允许优先选择拥有对孩子的监护权。到了20世纪70年代,盛行的是“孩子利益较大化”的标准。虽然这个标准支持个案分析,但是这对于那些收入不如丈夫的女性是十分不利的。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现了离婚时夫妇双方共同拥有监护权的设想,这意味着双方共同对孩子进行身体监护和法律监护。某些州发展出“优先监护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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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权主义者当然是主张母亲优先原则。但反对这一观点的人认为:母亲优先原则倾向于加强传统的论调,鼓励了母亲是子女的天然监护者的设想。在法庭对孩子的监护权进行评估和作出 判决时,父母对孩子的暴力是一个明显需要考虑的因素。在美国的许多个辖区,父母亲是否有暴力倾向与他能否获得监护权密切相关。立法要求法庭在作出共同监护权的判决之前,要考虑家庭暴力的因素。在决定子女利益较大化的过程中,将家庭暴力作为一个考虑因素。马萨诸塞州有一个法令,规定了一个不利于殴打者获得监护权的假定。有些州已经允许监护权案件中考虑家庭暴力因素,“当在离婚案件、任何形式的家庭关系案件或者少年法庭案件中,存在家庭暴力问题时,暴力行为在作出监护权判决或者探望命令时应该斟酌和考虑”。家庭暴力可以对未成年的孩子产生不良影响,当监护权和探视权的争论产生时,法庭应该考虑家庭暴力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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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马萨诸塞州立法机关通过了《监护权假定法案》,如果有优势的证据能够证明家长对孩子的严重虐待事件已经发生,那么法庭可以直接推定:监护权无论是判给其中一方或者由双方共同进行法律监护或者身体监护都是不利于孩子的利益和成长的。《监护权假定法案》同时规定了探视时孩子的安全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法庭允许虐待的父母探视子女,那么法庭应该为子女的安全和福利提供保障,并保障父母的安全,包括可以命令,探视时可以由相关的第三方、探视中心或者机构等进行监督。同时禁止整夜的探视。马萨诸塞州《司法程序中禁止滥用程序的指导方针》规定:在反对将孩子和父母分开的影响时,应该斟酌考虑孩子同虐待的父母保持联系的风险。但是,任何接触都不被允许,除非和直到安全能够得到保障。法庭可以决定探视的选择权,其可以使孩子的安全和福利较大化,并使虐待父母的安全较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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