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60天规定(Thirty/Sixty Day Rule)
30/60天规定,是一种法律推定(Legal presumption)。在美国,除了根据事实和法律外,法官被允许做出法律推定,而移民局被允许可以针对个案情形做出裁决推定。
此规定适用于:你凭借一张签证入境美国,但却做出与这张签证相关规定不符合之行为。
举例:
【1】你用B1签证进入美国,却”马上“结婚并申请调整身份。
【2】你用B1签证进入美国,却“马上”申请F1签证并开始上学。
若上述申请转换签证之行为发生在入境后的30天内,则移民局可以直接“推定”(Assume)你入境美国时的理由是虚伪的、是假的,你是有预谋的、有移民倾向的,申请有极大的几率会被拒签。
如果是在入境后的60天内提交申请,那么移民局被允许作出“可驳回的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 ),这意味着移民局可以“假设”你是使用不正当的借口(False pretense)进入美国,你可能会被拒签。不过在这个情况下,你是有机会可以上诉,可以提出证据替自己辩驳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只要你是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配偶、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满21周岁的美国公民的父母),你是不在上述30/60规定的约束范围内的。意思就是说,如果你是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即使你在入境的30天或60天内申请身份转换,也不会面临到被指控是推定的或是有预谋的欺诈。
此外,还有另一个情况也值得注意。美国有免签项目Visa Waiver Program (VWP),这个项目允许38个国家的国家的公民(备注1),倘若是为了工作出差、旅游,需要入境美国,只要入境的天数在90天内,是不需要提前申请签证的。
一般而言,因为在入境前,海关便会询问你访美的目的借以判定你是否有移民倾向(不允许有移民倾向),故以该项目进入美国者,是不允许入境后提交调整身份的绿卡申请,或是调整身份到其他非移民签证的。若是一开始就知道自己有移民倾向,你就不符合免签项目的规定。
但此情况也有例外情形。若你是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配偶、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满21周岁的美国公民的父母),你是被允许可以在入境后的90天内递交亲属移民的调整身份申请。
大家在入境美国后,若有调整身份的打算,建议还是咨询当地律师。而律师确实会问的问题就是“你是以什么身份入境”、“目前已经入境多久时间”,所以大家一定要特别注意这个问题。
备注1:免签项目的38个国家(加入项目的年份):安道尔 (1991)、澳洲(1996)、奥地利(1991)、比利时 (1991)、文莱(1993)、智利(2014)、捷克 (2008)、丹麦(1991)、爱沙尼亚(2008)、芬兰 (1991)、法国 (1989)、德国(1989)、希腊 (2010)、匈牙利 (2008)、冰岛 (1991)、爱尔兰 (1995)、意大利(1989)、日本 (1988)、南韩 (2008)、拉脱维亚 (2008)、列支敦士登的 (1991)、立陶宛 (2008)、卢森堡 (1991)、马耳他 (2008)、摩洛哥 (1991)、荷兰 (1989)、新西兰(1991)、挪威 (1991)、葡萄牙 (1999)、圣马力诺 (1991)、新加坡 (1999)、斯洛伐克 (2008)、斯洛文尼亚(1997)、西班牙 (1991)、瑞典 (1989)、瑞士(1989)、台湾 (2012)、英国(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