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为何怕打疫苗?因为美国黑历史太多了

来自:澳洲第一传媒 0 0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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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美国出了个大新闻:美国FDA和CDC正式批准了辉瑞公司生产的新冠疫苗投入市场!当天开始,陆续有300万份疫苗将运送到美国各个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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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大批量的疫苗投入市场,未必对消除疫情有什么特别大的决定性作用。要知道当下的美国,有至少三分之一的民众是拒绝接受疫苗的。而希望能够尽快接种疫苗的人数占比,也并没有太显著的提高,只是从疫情初期的13%升高到了22%。

这个数据也是让一众吃瓜群众都惊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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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美国国内的确诊病例已经超过1671万,可“反疫苗”的呼声依然没有销声匿迹的意思。但是除了美国那群反智或者特别宗教分子之外,美国普通民众对疫苗的排斥还有一些其他原因。
美国各大医药公司和政府有着种种黑历史导致民众对政府推行的疫苗一直持有怀疑和警惕的态度。

许多年前,美国发生了一起臭名昭著的塔斯基吉事件。乃至多年以后,这件事还是令很多黑人闻之色变的专有名词。

塔斯基吉是一所美国的纯黑人大学。美国政府在这所大学里去骗,去忽悠那些美国底层的黑人和大学生们,摇着医学研究,造福全人类的旗帜,骗他们去当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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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美国政府的官方理由是为了开发新疫苗。自1932年起,美国公共卫生部以400名非洲裔黑人男子为试验品秘密研究梅毒对人体的危害,隐瞒当事人长达40年之久。这个实验的主旨是观察黑人男性在感染梅毒后,未经治疗的情况下,梅毒病情会自由发展成什么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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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这样一场实验,造成近600名黑人感染!其中四分之三的参与试验者,以及60名参与实验者的亲属也在被传染后死亡。
尽管上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在东窗事发后下令彻查、予以赔偿,并最终于1997年给出了迟到的道歉,却无法挽回对受害人造成的莫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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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你认为美国政府和医药集团只针对黑人下手,那你真的太天真了。要知道,美国黑人只占到总人口的15%左右。其他黑历史就更可怕了,比如骇人听闻的“卡特事件”。
在美国疫苗史上,影响最深远的公共卫生灾难当属1955年的卡特事件。1955年4月12日,美国病毒学家索尔克(Jonas Salk)宣布脊髓灰质炎疫苗,也就是小儿麻痹症疫苗研制成功。消息一出,举国欢庆。在1950年代初,脊髓灰质炎是美国人最恐惧的传染病之一。

1952年,美国发生脊髓灰质炎流行,一年感染五万八千人,死亡数高达三千人。可以说,美国人对这个疫苗的问世期待已久。数家疫苗生产商获取了索尔克疫苗许可证,其中包括加州的卡特实验室(Cutter Laboratory),大量的索尔克疫苗投入市场。然而意外发生了,卡特实验室的灭活疫苗中居然残存了有活性的病毒。

虽然卡特实验室从4月27日已经开始召回疫苗,这个事故还是导致四万名儿童罹患脊髓灰质炎,患病儿童又将疾病传染给家人和邻居。最终二百人瘫痪,十人死亡。

调查发现,卡特实验室的生产工艺完全符合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NIH)的要求。

问题在于,NIH高估了当时的灭活技术,对先期临床实验的数据过于自信,大量投产后才发现少量活病毒并未被杀死,可惜为时已晚。美国国会听证得出结论:卡特事件应该主要由NIH负责。

美国卫生部长和NIH主任为此引咎辞职。卡特事件对索尔克疫苗的前途造成了不小的打击,索尔克的竞争对手萨宾(Albert Sabin)在1961年推出减活疫苗,也就是我们熟悉的糖丸。糖丸廉价、高效、可口服而无需注射,成为发展中国家征服脊髓灰质炎的首要功臣。理论上减活疫苗比灭活疫苗有更大的潜在风险,然而可与卡特事件相提并论的公共卫生灾难到底没有重演。

1994年,美国宣布已在境内消灭脊髓灰质炎。

虽然主要责任在上级监管部门,卡特实验室仍然被诉民事侵权。1960年,加州地方法院的陪审团对戈茨丹克诉卡特实验室(Gottsdanker v. Cutter Laboratories)做出裁决,卡特实验室并不存在疏忽的主观过错,但仍要承担“无过错责任“(liability without faults),向受害者支付高额赔偿。

这是一个里程碑级别的判例。对受害家庭有利的判决巩固了美国大众接种脊髓灰质炎疫苗的主动性。要知道,没有大众的主动配合,强制接种即使能够推行,也要付出高昂的成本。疫苗生产商虽然没有主观过错,也可能承担经济责任,自然有极大的积极性改进疫苗的质量。

然而这一判决为此后一系列类似诉讼确立了先例。疫苗其实是最安全的医学产品之一,严重不良反应的概率一般认为在百万分之一以下。但是疫苗使用者的基数也远远超出了普通的药物。小概率乘以庞大的基数,总会存在极少数的严重不良反应。面对一系列涉及高额赔偿的法庭判决,美国疫苗的价格飙升,其中大部分成本是保险费用,与此同时,药厂开始逐渐退出疫苗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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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疫苗就要成为首要种被法律诉讼杀死的医学必需品,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国家儿童疫苗伤害法案》。

法案的要点包括:建立全面的疫苗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向每支销售的疫苗抽取小额税款,用于建立疫苗不良反应赔偿基金,分担制药公司的财务风险;设立从属于联邦赔偿法庭的“疫苗法庭”,专门负责疫苗不良反应赔偿事宜。申诉人的举证义务是美国民法中的“优势证据”( 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需要证明接种疫苗和不良反应之间有大概率相关。疫苗法庭同时也规定,不会认可违背科学证据的申诉。自1988年到2017年,疫苗法庭总共审理了一万六千个案件,申诉成功的概率是35%,比一般医疗事故的民事官司要高一些。平均每个案例获赔64万美元。

需要指出的是,大多数涉及疫苗的医学事件,因果链并不像卡特事件一样完整清晰。实验室检测证实卡特疫苗中含有脊髓灰质炎活病毒,接种了卡特疫苗儿童大规模爆发脊髓灰质炎,这两个基本事实足以判定罪魁祸首就是疫苗。

假如我们仅知道一个儿童接种了疫苗后仍然感染了本应免疫的疾病,至少有几种可能:疫苗不安全,含有活病毒;疫苗安全,但效果不好,没有充分刺激特异性免疫,患者感染的病原体来自外部环境;疫苗完全合格,但患者本身免疫应答不好,或者恰好在接种到免疫力形成之间的窗口期内感染外界病原体。

前两者很明显是厂家责任,而第三种情况的责任界定就要困难得多了。更不要说,很多疑似与疫苗有关的小儿病例,患者得的根本不是传染病,而是高烧、惊厥、抽搐、甚至猝死等多发于幼儿期的疑难杂症。目前医学的水平不足以完全阐明这些病症的机理,而新生儿接种多种疫苗的时间间隔又比较短。

那么,接种疫苗和疾病发作之间,到底只是时间上的巧合,亦即所谓的偶合现象,还是确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个体体质差异的影响,又如何确定?目前很好的证据来自统计学,疫苗和大部分新生儿、幼儿疾病之间并没有统计学相关。

但是,医学纠纷探讨的是一个个具体案例。在严格的科学意义上,要求疑似疫苗受害者的家庭提供疫苗确是致病原因的证据,或要求医学部门提供疫苗不可能是致病原因的证据,经常都是不现实的。如何把握疫苗不良反应赔偿的尺度,是一个极其复杂微妙的问题。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首要批接种疫苗的美国人,是在为全人类验证mRNA疫苗技术。这个道理,很多美国人也明白。

所以这就是为什么福奇博士前阵子十分悲观地看待美国疫苗接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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