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留给子女: 怎么做?

来自:新西兰天维 0 0 2019-07-05

古今中外,人生之路(富二代或其它含着金钥匙出生的二代除外),通常是十年寒窗,成家立业,开枝散叶,通过辛苦打拼,积累了或多或少的财产。转眼间,已经是人过中年,两鬓斑白,子女逐渐长大成人。身为父母,一般都会把(自己)的财产传给自己的子女。如果下一代是独生子女,应该是毫无悬念。如果有两个或更多的子女,那应该怎么传给他们呢?平均分配,还是有所偏向?


例如,子女自己本事大的,少分一点,本事小一点的,多分一点?另外,通过什么途径分配呢?成立家庭信托,把子女都列为受益人?还是通过遗嘱方式,在自己过世后,把财产分给子女?或是在有生之年,就把财产或部分财产平均过户给子女,或是过户给其中的一个子女?


我们已经可以看出,关于把财产传给子女,在时机上看,分为两种,一是在有生之年进行处理,二是用遗嘱方式,在过世之后发生。在有生之年的处理方式,又分为两种,一是成立机构(例如家庭信托),让机构发挥作为,二是把财产(例如房产)直接过户给子女,或某一个子女。


然而,

往往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人们意识到自己或将不久于人世,例如,已经倒在医院的病榻上,或已经年事已高,垂垂老矣,风烛残年之时,这时候才有了强烈的紧迫感,用了收关的一点心力,签署文件,将自己的房产过户给了某一个子女,同时,签署了遗嘱,或是收关一份遗嘱。之后不多时,驾鹤西去了。



这样一来,逝者的遗产执行人,或是其它没有得到(或觉得吃亏)的子女,有可能提起诉讼,认为逝者在签署过户文件或收关遗嘱的时候,不具备应有的心智能力等等,所以过户和遗嘱不成立,应该全部回归逝者的遗产,平均分配。


我们来看一个高等法院近期的一个判例:


  1. 两夫妻携带三个子女,早年从德国移民新西兰;

  2. 三个子女逐渐长大成人;

  3. 后两夫妻离异,母亲名下有两处房产;

  4. 母亲原本在德国就从商,到新西兰后,依然从事出口贸易,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包括房产;

  5. 在许多年里,三个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佳。母亲和三个子女之间也各有亲疏,但是总体来说,对所有子女都有所顾及;

  6. 母亲年事已高,性格略显怪癖和执拗,后又被送入精神病院治疗;

  7. 在过世前不久,母亲签署了文件,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过户给了三个子女中的其中一人所有。同时,签署了她的收关的遗嘱,对于三个子女,遗嘱对遗产没有进行平均分配,也偏向于已经得到房产的其中一个子女;

  8. 在母亲过世后,另外两个子女入禀法院,列举一系列事实,特别是母亲生前的精神状态和入住精神病院的过程,认为母亲在过户房产和签署遗嘱的时候,不具备应有的心智能力,请求法庭认定过户和遗嘱无效,对母亲的遗产进行重新分配;

  9. 在法庭上,双方调集了众多证人出庭作证,其中包括母亲的家庭医生,精神病院医生,护士等等。法官在判词中提到,这些证人在庭上做证,耗费了大量时间;

  10. 法官认为,测试过户和(签署)遗嘱的心智能力不同,过户的心智能力标准就是一般的合约能力,然而(签署)遗嘱的心智能力要比合约能力的测试要高一些;

  11. 法官用了很大篇幅,罗列了许多事实和文件,对母亲多年来的意图或意愿进行了分析,也对三个子女的成长历程和状况进行了描述;

  12. 收关,法官认定,母亲在签署过户文件和遗嘱的时候,达到所需的心智能力,过户本身也没有明显的“不公平“,所以,过户和遗嘱都有效力。其它两个子女败诉。


对于法律界以外的人士,这个案例牵涉到的法律原则细节,或是生涩难懂。但是,我们应该都能从这个案例得出结论,把自己的财产传给子女,或是不传,或是怎样传,都应该早一点做出安排和盘算,早一点找到你的律师,做出总体的适合你的特定情况的安排。如果对立遗嘱的人的心智能力有什么担忧,可以邀请具备老人专科资质的医生作其中一个遗嘱见证人。这样,至少在“心智能力“这一点,不会出现兄弟姐妹对簿公堂,花费律师费,劳师动众,收关总有一方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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