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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根据中国的国情,在长期调研、充分讨论研究基础上,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出来的。要求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依法执行。而《劳动法》也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合同,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像“996”工作制,早9点上班,晚9点下班,每周上班6天,每周工作达72小时,这明确与《劳动法》规定的“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的法律条文相抵触,因此,无论劳资双方以何种名义将这种“霸王条款”列入劳动合同,都属违法合同,理应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惩处。现在,这种违法行径*有人以“奋斗”的名义包装后公开叫卖,而且把依法工作者污名化,这不但是对“奋斗”的故意曲解,尤其这种公然抗法的行为着实让人心惊!如果把这种违法行为当做一种价值观来推销,更值得警惕。
违法就是违法,无论你以什么高大上的名义都更改不了违法的事实。过去有人以快速致富为由贩毒,有人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名走私,收关不都被严惩了么!企业主“忘我工作”,全身心投入这当然是应该的,因为这与你得到的回报是相符的,你能给一个和你工作等时的工人与你同等报酬吗?退一万步说,“我就是这样做的。”你这样做就是对的吗?就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吗?就可以任意将法律踩在脚下了吗?如果把企业这种榨取员工剩余价值的做法与“两弹一星”元勋的工作来比较,这无疑是对他们较大的侮辱。
“996”的网络之争,也引起外媒的关注。《费加罗报》就以“中国电脑程序员不堪重负”报道了中国网络工人的这一现象。报道认为这种行为大行其道是“随着今年中国经济发展放缓,中国高科技部门开始大批裁员,也让这些在高科技领域工作的年轻人心惊胆战”结果所致。长期以来,西方就有一种论调,中国企业的发展一是靠政府补贴,二是靠压榨廉价劳动力,因此在国际市场上,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美国、欧盟都以此为借口,为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设置重重障碍。国家为消除这些障碍花费了很大力气,现在,这些商业大佬们“异口同声”地承认自己是靠“996”发展起来的,就给那些持这种论调的人又提供了口实。这无疑也是对中国改革开放、逐步走向法制化国家的国际形象的消解。
中国需要奋斗,因为中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但奋斗是让奋斗者有更大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而不是让人感到更大的压榨感、无力感和无望感。如何让奋斗者有更大的获得感,这些在《劳动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商业大佬应该比我们都更清楚,我就不再罗列了。如果大佬们忙着“奋斗”实在搞不清楚,我想,执法部门有责任、有义务、有能力帮他们搞清楚。因为这不仅仅与他们自己的发展与形象有关,也与劳苦大众的发展与梦想有关,与国家的发展和形象有关。
(本栏目文章为一家之言,不代表本报立场)
编辑:郎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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