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新个税法将考虑继续对境外人士作优惠安排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中国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判定标准由满一年调整为满183天。下一步在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时,将考虑继续对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作出优惠安排。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境外人士纳税问题有特殊优惠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支付的部分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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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税改,将会对境外人士和纳税人产生重大影响。对比税改前后政策,可以清晰看出境外人士在个税层面享有巨大优势。
税改前
未使用专门的税收名词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的个人进行定义。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居住时间进行纳税义务区分,包括连续或累计不超过90天(税收协定为不超过183天)、连续或累计超过90天(税收协定为超过183天)但不满一年、满一年但不满五年、满五年等四种情形。
税改后
引入“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作为非居民个人进行税收管理。
税改前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改后
考虑继续对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作出优惠安排。
税改前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三)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税改后
考虑继续对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作出优惠安排。
根据10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消息还可得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通知:
首要,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
第二,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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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纳税问题,境外人士享有多项特殊优惠政策,可见对于投资者而言,一本护照及海外身份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