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早,手机被山东聊城"刺杀辱母者"一案刷屏。据环球网报道,于欢与其母苏银霞借高利贷后遭逼债。逼债人有脱下裤子羞辱于欢母亲的特别行为。在报警后,出警的警察对逼债人表示“讨债可以,但不能打人”,之后离开接待室,于欢此时抓起一把水果刀向其中4名逼债人乱捅,造成1死3伤。聊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这一判决被很多人认为严重不公,主张于欢是“正当防卫”的舆论在互联网上占据主导地位。关于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我并不是法律专家,在此不作评述。本次案件中,引起我注意的是法院关于正当防卫的意见: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辩护人认为于欢系防卫过当以此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法院的判决不无道理。于欢为什么会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持尖刀捅刺被害人呢?我以为,警察的那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是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