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总督,Governor-General of New Zealand,是英国王室在新西兰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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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新西兰是君主立宪国家,英国国王/女王(现为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但英国国王/女王同时也是其他英联邦国家的国家元首,又长住英国伦敦,因此需要在新西兰选择一个代言人,总督担任的正是这样一个角色。
总督名义上由英女王任命,实际上新西兰总理才是决定这一人选的最重要人物,只有得到总理提名的人选才会得到任命。
虽然英女王名义上仍是新西兰的国家元首,但王室的权力只是象征性的,其代表新西兰总督的权力更是受到极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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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的主要职权就是代表王室参加一些外事或纪念活动,如接待外国元首,参加澳纽军团日黎明祈祷,或代表新西兰参加一些象征意义更大的国际会议等。
虽然理论上总督拥有所谓“Reserve Powers”(保留权力),可以召集和解散议会,否决国会立法、甚至可以罢免总理、任免部长,但这些权力都是象征和名义上的,没有一个现代总督会真正使用这些权力。
然而在殖民时期(Colony of New Zealand,1841年至1907年),总督的权力远比现在大。当时总督的英文名是Governor,直译过来就是管理者、统治者,如今美国州长也称为Governor,可见这个职位拥有相当的权力。
直到1907年,在本地化的呼声中新西兰开始自治领时期(Dominion of New Zealand,1907年至1947年),总督也在1917年被更名为Governor-General。
我们现在说Reddy女爵士是第21任新西兰总督,指的便是1917年之后的Governor-General,她是第21位,同时也是第三位女性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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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随著正式接受《威斯敏斯特法》,新西兰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国家(仍属英联邦国家),而总督也从效忠英王室改为效忠新西兰王室(既英联邦王室,实际上是同一个王室,但性质不同)。
与此同时,新西兰总督也失去了大部分实权,逐渐成为一个象征性的角色。此后的1986年宪法则进一步限制了总督的权力。
首要任新西兰总督(Governor)是盛名的William Hobson船长。如今新西兰到处都有以Hobson命名的街道(如奥克兰市中心的HobsonSt),就是为了纪念这位Hobson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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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son船长在维多利亚女王的敕令下在新西兰开疆辟土,和毛利族长签署了盛名的怀唐伊条约,他本人也名正言顺成为首要任新西兰总督(Governor),代表英国王室和英国政府行使管理和统治新西兰的职权。
第三任和第五任总督George Grey爵士(Governor)被很多史学家认为是最重要、最有影响力的新西兰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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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y爵士在他的首要个任期起草了New Zealand Constitution Act 1852(1852年新西兰宪法)。这是新西兰第二部宪法,却是首要部得到实际执行的宪法,奠定了新西兰国会和独立自治的基础。
早期的新西兰总督多为英国王室从英国委派而来,首要位出生在新西兰的总督是Arthur Porritt爵士。
Porritt爵士是第11任Governor-General,1967年上任。出生在Wanganui的Porritt爵士同时还是一名体育健将,在1924年第8届奥运会上勇夺男子100米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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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还是一名出色的医生,曾为当时的威尔士王子,后来的英王爱德华八世做手术,后期还成为乔治六世和伊丽莎白二世的御用医生。
1989年,Catherine Tizard女爵士成为了新西兰首要位女总督。Tizard女爵士还曾担任过奥克兰市长,也是奥克兰首要位女市长——她一个人就开创了“两条历史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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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zard女爵士结束了人们必须向总督鞠躬的历史,她说“没有新西兰人应该向另一个新西兰人鞠躬”。
不知道以后,新西兰会不会“脱英独立”,再也没有总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