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图片,加入移民交流群)
2019年6月13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针对“网络运营者”,建议在出境前应进行安全评估,否则不得出境。
意见稿指出:
网络运营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的个人信息(以下称个人信息出境),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安全评估。经安全评估认定个人信息出境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难以有效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不得出境。
个人信息出境前,网络运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申报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
向不同的接收者提供个人信息应当分别申报安全评估,向同一接收者多次或连续提供个人信息无需多次评估。
每2年或者个人信息出境目的、类型和境外保存时间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评估。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这里给大家解释两个上述文件的名词,一个是“网络运营者”。
《意见稿》指出: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还有一个是“个人信息”。
《意见稿》指出: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目前,该《意见稿》正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部门,可以在2019年7月13日之前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延伸:还有哪类人员不得出境?
根据中国《出入境管理法》,以下几类人员时不得出境的:
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