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于2017年1月1日起在中国实施,且2018年9月中国将与寰球上其他100个国家或地区(可能会更多)的政府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首要次自动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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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看来,到2018年底,中国政府将掌握中国税收居民在除美国以外的其他100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账户信息。
这个时候有人会开始担心,担心自己在开曼群岛的壳公司会不会被中国税务机关发现;担心自己海外的房产是否会受到牵连;担心那些海外资产会不会受到影响。
其实,CRS的目的就是要在全球编织出一张打击跨国逃税和不合理避税的大网,让逃税者的资产无处可藏。但是在CRS下,是不是我们在海外的所有资产信息都会被传递给中国政府从而面临被征税的风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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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
李小姐是中国人(持有中国护照),在德国巴伐利亚州的某汽车公司工作了十年。其名下有在德意志银行的存款50万欧元,同时还在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拥有存款200万人民币。中国和德国都是CRS的参与国,但是德意志银行和中国银行在CRS下的就李小姐存款的合规要求却不尽相同:
-德意志银行:需要识别该50万欧元的账户持有人信息。通过识别发现李小姐虽是中国人,但是从税法的角度,李小姐是德国的税收居民。CRS下金融机构只需要申报外国税收居民的账户信息,因此德意志银行是不需要将李小姐的信息通过德国政府传递给中国政府的。也就是说在CRS下,中国政府是不会知道李小姐在德意志银行50万欧元的这笔存款的。
-中国银行:需要识别该200万人民币的账户持有人信息。通过尽职调查,北京银行发现该账户的持有人李小姐在国外居住工作,并声明为德国税收居民。此时北京银行应当按照中国政府的CRS法规将李小姐的个人基本信息和200万人民币存款以及相关利息收入或其他与该账户有关的收入等信息通过中国政府传递给德国政府。根据德国税法规定,德国税收居民应就其全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当德国政府掌握李小姐在北京银行的存款信息以后,会判断与该存款有关的相关利息收入或其他应税收入是否被申报纳税,从而达到打击跨国逃税的目的。
因此,金融机构在按照当地的CRS法规实行外国居民账户尽职调查和账户信息报送时,通常是依据账户持有人税收居民身份所属国的类别来进行的,接收这些金融账户信息的国家应为账户持有人税收居民身份所在国,也就是说在CRS下的涉税信息交换是建立在税收居民身份这一重要概念的基础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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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房产:
国内金融市场不稳定,人民币贬值等诸多因素让不少人愿意到海外购房,尤其是去一些房地产市场比较稳定和完善的国家购置房产投资。那么这些持有海外房产的信息是不是在CRS机制下被披露给中国政府呢?
对于个人直接持有境外房产的这一类,因其属于非金融资产这一类,所以不受CRS影响的。
如:李小姐是中国居民,其在英国拥有一套价值约1000万英镑的庄园。CRS下去识别金融账户的主体是金融机构,而这里面根本不涉及到金融机构,因此,李小姐在海外直接持有再多的房产也不会在CRS下被披露给中国政府。
总体来说,如果你直接持有的是非金融类资产如:游艇、跑车、珠宝等,都是不在CRS的合规范围内的。换句话说,如果你持有的资产跟金融机构(如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等)没有任何关联,那么通常是不用担心会受到CRS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