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
在法律效力适用层级上,虽然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但是在涉及到具体法律责任适用依据时,主要是依赖国内税收实体法律、法规。
CRS执行将产生的潜在法律风险一共有5个方面——
1、税收居民身份界定;
2、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3、个人纳税申报义务、追征期限、滞纳金;
4、 对抗CRS的行政责任处罚;
5、税务机关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
对抗CRS的行政责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
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
A.抗税
B.欠税
C.骗税
D.偷税
答案是D。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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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税务机关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
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相区别,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税收征管法上述条款,如果按照行为人行为发展阶段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的行政责任:
(1)未按期申报行政责任,对应62条、64条、68条;
(2)逃避追缴税款,对应65条;
(3)偷税,对应63条。可见,对应的行政责任主要为罚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Q
认定“偷税”应具有主观故意性
从《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可以看出,对偷税的界定采用描述具体手段、方法方式,于是有人提出提出偷税不需要有主管故意性。华税认为这种判断不够恰当:(1)主观故意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希望和放任,很多偷税行为人尽管没有积极主动去“偷税”,但是明显抱着积极追求和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实质上也是故意。(2)征管法对过失行为做出了专门规定,同时,对偷税手段的描述具有明显的主管故意的心理描述。因此,纳税人没有主管故意,不能认定为偷税。
Q
新征管法将“偷税”更名为“逃避缴纳税款”
偷税属于最为常见的涉税违法行为,按照未来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将“偷税”改为“逃避缴纳税款”,以实现与刑法上一致。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