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移民部长麦家廉(John McCallum)星期四公布加拿大《公民法》C-24修订,其中有几项重大改变,尤其是对入籍要求更加宽松。 放宽的条件包括:
1.五年住满三年成为公民
加拿大永久居民只需五年中在加拿大居住那年够三年即可成为加拿大公民,其中在成为永久居民前的居住在加拿大的每两天可以算一日之内,上限可以算两年的居住时间,可以算成公民申请者在加拿大有一年的居住期。
之前公民法中要求申请者每年要住满183天,在6年中要住满4年的要求被去除。换言之,如果有人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之前已经在加拿大住够了两年,那么他在五年中的任何时间里住够2年就能拿到公民,期间他可以在其他国家工作3年的时间。留学生的居住时间也计算在内。另外, 在申请公民期间的5年等待期中, 申请者只需向加拿大税务局申报3年的收入; 而相比过去6年的等待其中, 申请者需向加拿大税务局申报4年的收入;
2.加拿大政府无权取消公民的加拿大国籍
政府只此能取消公民身份的理由是在申请公民身份的过程中造假。
以前:《C-24号法案》中,对于双重国籍者,如被法庭裁定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间谍罪或叛国罪,罪名一旦成立,联邦政府则有权撤销此人的加拿大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