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有些公司的股东,会把公司的资产当成自己的,什么费用都从公司账上开支。但在加拿大,这样做是会给自己带来麻烦的。但是在加拿大,这样做是会给自己带来麻烦的。根据加拿大税法的规定,公司和个人是完全分开的纳税实体,公司的钱只能用于公司的运作和投资,不能用于股东自己的消费。股东将自己的钱借给公司,永远不还,不收一分钱的利息也没有关系,但是,股东是不能随便找公司借钱的,否则,有可能会被当成股东福利 (shareholder benefits) 在个人名下纳税,而且,还不可以作为公司的费用抵税,这样势必造成被双重征税。为什么税法会这样规定呢?道理很简单:我们的公司税税率只有12.2% (安省2020年小公司优惠税率), 而个人税实行的是累进税制,边际税率较高可以达到53.53% (安省2020年个人税率)。如果股东可以随便找公司借钱花,就没有人愿意将公司里面的钱拿出来交较高的个人税了。那么股东借款什么情况下会被当成股东的收入纳税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这个案例名字叫做:Mast v. The Queen. 2010年3月,税务局经过审计,要求纳税人补交大量税款,纳税人不服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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